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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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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分类 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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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与政策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 旅游行为的产生,是旅游条件旅游者内部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9世纪40年代,标志着旅游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旅游法的概念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旅游法旅游基本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旅游基本法。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旅游业单项法规:《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新突破。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我国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刑事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旅游者及外国旅游企业和组织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1物即标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一般具有财产的性质。如旅游资源;2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如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3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旅游产品专利、旅游企业商标、旅游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4人身利益。人身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名誉、荣誉等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旅游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

旅游法律责任的特征:(1)旅游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必须接受法律制裁;(2)旅游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3)追究旅游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多重性。它可以是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是其他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机关、司法机关。

旅游法律关系——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2)与旅游业相关的政府部门;3)旅游企事业单位:4)旅游者;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即物、行为和与人身丰联系的精神财富。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包括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消费品等。

旅游者的基本权利1、自由旅行的权利;2、旅游产品的知悉权;3、安全旅行的权利;4、自主选择权;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6、获得赔偿的权利;7、旅游者的人格权;8、投诉权和诉讼权;9、监督权利;10、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法规;2、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行为规范;3、


爱护自然、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卫生规定;4、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5、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能有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旅游合同——(狭义)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社所订旅行游览契约。

旅游合同特征1、旅游合同主体特定性2、旅游合同的标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3、旅游合同是双务合同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旅游合同 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1845年,世界上第一位专职的旅行代理商托马斯·库克在英国的莱斯特正式成立了托马斯·库克旅行社,开始从事旅行代理业务。 1923年,爱国人士陈光浦先生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旅行部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所谓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换: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提供导游、领队服务以及旅游咨询和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此外,旅行社还可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全世界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4、其他旅游服务。而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旅行社设立条件:具体而言,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注册资本

旅行社分社设立条件1)分社应该具备以下经营场所、营业设施和设备[分社无地域限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4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2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有地域限制] 1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2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3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4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旅游社的经营原则[/] 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旅行社不得安排活动[] 1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旅行社职责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2、按约定提供服务;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4、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5、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6、聘用合格的导游和领队。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缴纳保证金金额为:(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20万元(人民币);(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20万元(人民币);(3)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4)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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